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叶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矿联席办〔2018〕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明电〔2019〕1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统筹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统一标准、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我县露天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在开采和闭坑露天矿山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75%以上。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通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促进全县矿业绿色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全面查清我县露天矿山情况,逐矿逐项统计汇总分析,“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建立清查整治台账。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易发点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矿点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的非法违法矿山数量与现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对持有证照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工程设计),是否按要求施工、治理,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对持有证照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5.对持有证照的露天矿山,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6.对持有证照的露天矿山,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对无证开采和采矿破坏占用林地的露天矿山(点),是否依法查处,是否对破坏矿产资源、林地资源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8.对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的露天矿山,是否已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绿化,并制定台账。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9.对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环保安全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
10.对煤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以上排查任务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二)优化布局。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减量投放、矿山规模开发、采选加工绿色环保、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矿区和谐发展”的要求,对露天矿山开采区划布局进行再优化、再调整。原则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 “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对禁止露天开采矿山的范围进一步优化,对国家、部、省已经明确禁止新建、扩建矿山的区域,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严格控制整体矿山总量。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停产整治。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具体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
(四)取缔关闭。对非法露天开采点(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依法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依法关闭。由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生态修复。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
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点、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由当地乡镇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非法盗采的露天开采点(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 “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无主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绿化。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编制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严厉查处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监督管理持证露天矿山,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督促其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
(三)县水利局:负责查处矿山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县发改委:负责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五)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露天开采矿山运输车辆超载、沿路抛洒碎石等行为,做好路面管控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清矿山是否进行安全评价,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矿山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
(八)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行为。
(九)县林业局: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依法查处破坏占用林地的行为。
(十)县财政局:负责申请治理项目资金,保障矿山环境治理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十一)县供电公司:负责非法采矿活动用电或转用电的排查、发现、制止、报告;负责对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露天开采矿山,依法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
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的,依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2019年6月底前)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露天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查明矿山企业履行本部门法定义务情况,有无违反本部门法律法规行为,是否按整改要求以及整改内容时限进行整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并依法提出取缔关闭、改造升级、停产整改等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综合整治整改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类建档,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露天开采矿山逐一提出整治或关停取缔的处置意见,并由所在乡镇政府督促整改,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恢复治理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露天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由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叶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考核、汇总上报等相关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工作推进月报制度、联席办公议事制度、督查考核等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持证矿山企业和历史遗留矿山“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格局。
(二)落实领导巡山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县领导包矿巡山制度,包矿领导应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作为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扎实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三)狠抓督导检查。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要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进度。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矿山整治的露天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