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叶县城区交通秩序,在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同时,进一步便利货车在辖区道路通行,助力物流保通保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提高辖区空气质量。叶县公安局起草了《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联系人:张仕杰 电话:17698282396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1日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叶县城区交通组织,在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同时,进一步便利货车在辖区道路通行,助力物流保通保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叶县城区货车限制通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
1.大中型载货汽车。车长≥6米或者总质量≥4.5吨的载货汽车、挂车、工程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2.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货车、拖拉机;
3.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其他货运车辆。
二、禁行时段
1.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指在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每日6时至晚22时禁行,晚22时至次日6时不禁行。
2.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及其他普通货运车辆24小时禁行。
三、禁行区域
叶公大道(含)以西、北环路(不含)以南、S232云叶线(不含)以东、昆水路(含)以北、盐城路(含)以北的合围区域。
四、其他禁行规定
1.因企业生产、市民生活需要,被限制的各类货运车辆在禁行时段内确有通行需求的,可以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申领货车电子通行证,并严格按照电子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2.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3.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2022]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