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叶县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答:叶县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核心标准为:行为主体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实施的救助、制止等行为。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情形主要包括:(1)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2)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3)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4)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5)其他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情形。
问:叶县对见义勇为人员设置了哪些县级荣誉称号及对应奖励?
答:共设四类县级荣誉称号及奖励:1.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政府授予,奖励 5 万元;2. “叶县见义勇为先锋”,由县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奖励 3 万元;3.“叶县见义勇为标兵”,由县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奖励 1 万元;4.“叶县见义勇为志士”,由县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奖励 2000 元,均颁发荣誉证书。
问: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答:见义勇为受益人应主动举荐;知情的行为人所在单位、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可主动举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其他知情人也可申报。
问:申报见义勇为人员需向哪个单位提交材料,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受理单位为事件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需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以县见义勇为协会收到申报材料时间为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县级以下未达到评定标准的见义勇为人员,是否有相关表彰奖励?
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视情况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