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索引号:False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17号 发布日期:2018-08-07 关键词:False
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17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市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AK1C6Y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注册地址:叶县田庄乡后李村

   

      一、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40万平方米仿古艺术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生产工艺擅自发生变动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拆除乙醇加热窑道项目;

  2、一是针对违反环评制度给予该单位总投资额850万元的1.5%处罚,合计12.75万元罚款;二是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给予25万元处罚。两项处罚共计37.75万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1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三、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李宗甫

  通信地址:叶县九龙路270号

  邮政编码:467200

  电    话:0375-8099196                       

                                                 2018年8月3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