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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548213-3-2018-00024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环罚决字〔2018〕第19号 发布日期:2018-11-12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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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叶环罚字〔2018〕第19

被查处单位:叶县中加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80539559M1-1  

代表梁平正

注册地址叶县辛店乡尚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8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密闭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份共2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10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1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8〕第1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