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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548213-3-2018-00026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环罚决字〔2018〕第21号 发布日期:2018-12-19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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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叶环罚字〔2018〕第21

被查处单位:叶县艺美居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0FAUY2R(1-1)

代表赵培杰

注册地址河南省叶县龙泉乡龙泉花园社区西段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3万套室内烤漆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能正常使用,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1125日向你单位现场留置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2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8〕第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2、给予罚款叁拾贰万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