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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548213-3-2019-00002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12-22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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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县环境保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7〕29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鑫泽商贸有限公司叶廉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0HF4M3L(1-1)

法定代表人:李随红

注册地址: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2公里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 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7〕第 29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7〕第 29 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标准,该项目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违反环评制度给予罚款贰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三同时制度给予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共计陆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