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叶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6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权属
A宗:位于龚店镇节庄村,东至国有储备用地,西至规划化工一路,北至贺渡口村土地,南至国有储备用地。面积2.7597公顷,其中耕地2.73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贺渡口村、节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B宗:位于龚店镇节庄村,东至化工三路,西至国有储备用地,北至国有储备用地,南至河南神马催化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积3.4223公顷,其中耕地3.0847公顷,林地0.0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0公顷,建设用地0.2162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节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C宗:位于龚店镇常李村、节庄村,东至化工三路,西至节庄村土地,北至常李村土地,节庄村土地,南至常李村土地、节庄村土地。面积1.3340公顷,其中耕地1.3340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节庄村、常李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D宗:位于龚店镇常李村,东至化工三路,西至常村土地,北至常李村土地,南至常李村土地、泥河张村土地。面积10.716公顷,其中耕地10.3364公顷,林地0.12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7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常李村、泥河张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宗:位于龚店镇常李村、泥河张村,东至化工三路,西至常李村土地,北至常李村土地,南至叶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沙河五路。面积10.9020公顷,其中耕地8.3115公顷,林地2.14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427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常李村、泥河张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F宗:位于洪庄杨镇张集村,东至张集村土地,西至张集村土地,北至张集村土地,南至兰南高速平顶山引线。面积0.8210公顷,其中耕地0.6721公顷,林地0.1489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张集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矿仓储、商服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一、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该批次A、B、C、D、E宗用地位置在叶县龚店镇;F宗用地位置在洪庄杨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二级,补偿安置标准155.4万元/公顷(含社会保障费65.4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叶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拨付到上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上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县人民政府对本次拟征收土地按照65.4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1959.057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费用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叶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叶县国土资源局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