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春节临近,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需要对全县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现将《叶县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在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叶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意见。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来信反映以邮戳日为准。
联系地址:叶县宾馆四楼叶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邮编:467200
联系电话:0375-8669966
叶县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试行)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未经依法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通过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第六条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