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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8-00004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文〔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05-03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叶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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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文〔2018〕29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成立叶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

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叶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县政府负责区域内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临时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范全县投资项目前期服务、行政审批等行为,创新和完善工作运行的体制机制。

2.负责统筹各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征收等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负责对全县项目投资领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项目投资领域的标准化建设。

4.负责全县政务服务网涉及项目投资开工前审批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5.负责全县项目投资代办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投资项目代办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6.负责全县项目投资建设领域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及指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综合中介库建设。

7.负责派驻专员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主要职责

中心设置3个内设机构:受理代办部、项目保障部、审批服务部,各配备负责人1名(享受中层待遇)各部主要职责

1.受理代办部:负责对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全流程进行一窗受理、统一出件、掌握每个项目进展情况,并统一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2.项目保障部:负责项目前期把关,按产业分类,制定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指标体系,制定项目准入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督促各平台落实工作,配合投资项目开工的现场踏勘等工作。

3.审批服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全流程涉审事项的联合审查和办理;牵头对各审批事项流程分类和标准化建设,落实联合中介报告。

二、人员组成

中心配主任1名(由常务副县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3名,原则上由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单位委派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中心人员还包括由各单位根据委托事项情况派出首席专员,原则上只要有委托事项进中心的单位必须委派首席专员。

首席专员由审批派出单位提出人选,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确定。首席专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单位行政审批的具体办理要求,了解掌握和遵守中心的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水平,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工作。

(四)原则上应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对已担任中心窗口负责人或所派单位县管后备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选派的县管干部、派驻首席专员及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人员身份不变,原单位所任中层岗位予以保留,同时可兼任中心中层职务,两边职务不同时可就高享受待遇。


附件:叶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组成人员名单




2018年4月27













附  件


叶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李鹏鹏(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谷雪峰(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副  主  任:任克胜(县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庞  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彭  可(县住建局副局长)

受理代办部

部    长:任克胜(县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  亮(县发改委行政审批股股长)

王岗伟(县发改委投资股副股长)

李  伟(县水利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杜祥威(县商务局科员)

吴慧丽(县住建局科员)

李益民(县财政局科员)

项目保障部

部     长:王中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孙天力(县环保局项目中心主任)

龚爱军(县国土资源局利用股股长)

李洪涛(县人防办指挥通讯科科长)

李益民(县财政局科员)

杜祥威(县商务局科员)

张明磊(县发改委科员)

王  宁(县住建局科员)

审批服务部

部    长:彭  可(县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孙敬之(县住建局审批股股长)

孟晓华(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李洪涛(县人防办指挥通讯科科长)

孙天力(县环保局项目中心主任)

封  淼(县消防大队文员)

许广涛(县发改委科员)

张建华(县财政局科员)

张强俊(县住建局科员)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