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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叶政办〔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6-05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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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20〕10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8日

 

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平顶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平企改〔202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中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移交乡镇(街道)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国有企业分离。同时,做好省、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市属企业)、中央企业驻平单位及上述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服务工作。力争2020年5月底前,完成县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接收工作和省、市属企业退休人员接收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与中央企业驻平单位对接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接收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接收工作。各县属企业要明确内设部门和人员负责移交工作。

2.开展摸底调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各县属企业要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本单位退休人员情况全面摸底调工作,整理相关资料,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花名册》(附件3、4、5、6、7),同时对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等情况一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

3.制定实施办法。2020年5月底前,县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退休人员移交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退休人员接收具体实施办法。

4.加强沟通对接。2020年5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本辖区接收实施办法和汇总后的县属企业移交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摸底调查表》(附件2)报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5楼国资办)。县属企业要就需要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个人情况、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同各乡镇(街道)沟通衔接,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进行对接。

(二)移交阶段

1.签订移交协议。县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配合省、市、县属企业于2020年5月底前、中央企业驻平单位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移交协议签订工作。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原则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户籍所在地与常年居住地不一致的,尽量将其户籍迁入居住地。省外户籍退休人员移交至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凭移交协议向接收退休人员的乡镇(街道)提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附件3、4、5),乡镇(街道)做好交接手续办理工作。

3.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县人社局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前,国有企业要参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并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附件6),做到组件齐全、内容完整;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准确、完整,档案移交前,需经县委组织部、县社保局、县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签订责任清单,一并移交县人社局。

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根据摸底情况,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花名册》(附件7),并与相应乡镇(街道)党组织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

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移交前,由企业和接收乡镇(街道)进行清盘点,编制移交清单,办理资产划转和交接验收手续。由企业提供给乡镇(街道)使用且难以分割的资产,企业可与乡镇(街道)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6.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企业联合乡镇(街道)组成工作组,研究确定退休人员入社区有关工作。可采取座谈会、欢迎会、上门拜访等形式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并发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附件8),将乡镇(街道)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能告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安排专人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并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的责任告知退休人员。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乡镇(街道)党组织可采取上门对接或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见面。

(三)常态化管理

2019年11月1日起,县属企业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国有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常态化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确保退休一名接收一名。省、市属企业和中央企业驻平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同企业协商按规定抓好常态化落实工作。

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移交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建立基础信息台账,通过发放联系卡和建立QQ群、微信群等,适时掌握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服务。

(二)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站),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乡镇(街道)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管理服务项目,方便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三)各乡镇(街道)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退休人员重症慢性病申报等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企业退休人员走访维稳、帮困扶危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政策宣传、老年大学、社会公益等活动。

(六)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人员的跟踪随访工作,协助开展办理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并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各乡镇(街道)要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协助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八)各乡镇(街道)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推进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实施,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服务需求。

(九)各乡镇(街道)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四、国有企业一定时期内应承担的职责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安排专人协助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展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出现脱节、断档等现象,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类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企业要严格规范统筹外项目发放标准和范围。对现有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解决;对以后新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进行规范,属国家和省、市有文件规定和政策依据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

(二)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与各乡镇(街道)的协调沟通,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慰问、殡葬服务等工作。

(三)企业继续承担50%的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并代收代缴退休人员个人需要承担的50%大病救助保险费,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

(四)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其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企业退休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企业退休人员与企业利益纠纷及相关信访等事项,仍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管理。县属企业要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企业的工作考核范围。各乡镇(街道)和县属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接收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各项服务功能,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组织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指导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工作,并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常态化机制,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资金保障工作;住建、卫健委、医保、社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县财政局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街道)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对县属企业2019年10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街道)时,管理服务费用按每人1000元标准计算,由县财政先行拨付50%至各乡镇(街道),专款专用;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与国有企业移交时核对确认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附件5)、县(市、区)政府退休人员接收证明等材料,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局核算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省、市属企业、中央企业驻平单位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各乡镇(街道)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统筹外费用等相关问题。

 

附件:1.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摸底调查表

3.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

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

6.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

7.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花名册

8.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样卡)

 

 

 

 

 

附件1

 

叶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鹏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涛(县财政局局长)

 员:徐国岭(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跃伟(县住建局局长)

刘昶庚(县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宣华平(县民政局主任科员)

 超(县档案局副局长)

刘丰伟(县卫健委党组成员、红十字会会长)

贺建业(县人社局副局长)

齐东耀(县医保局副局长)

孙书贤(县社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薛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昶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摸底调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企业隶属关系

 

 

截至2019年10月31日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人)

已累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人)

截至目前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人)

已在企业内

部安置管理

人员数(包

括转岗、劳

务合作、内

部退养等)

已分流安置管理人员数(人)(不含企业内部安置人数)

实现社会化管理后可减轻企业年负担(万元)

总人数

其中:

党员人数

总人数

其中:

党员人数

总人数

其中:

党员人数

市属企业











县(市、区)属企业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个人编号:                     档案编号:                       自管小组: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原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


退休年月


档案存放地点


文化程度


特长技能


兴趣及爱好


发挥作用情况

从事专业技术服务              创办经济实体             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特殊人员情况

建国前参加工作 □        七十以上高龄 □        孤寡老人 □        劳模         特困 □        重病 □

社会保障情况

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障号码


工伤等级


是否享受低保


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


参保情况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居住情况

本地人员 □          异地人员 □          出国(境)居住 □

户口所在地

     区(县)   乡镇(街道)                   

  


现居住地

     区(县)   乡镇(街道)                   

  


配偶情况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原(现)工作单位


目前状况

在职 □        无职业 □        离退休 □

健康状况


家庭其他

  

  

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说明:表中相关信息主要由单位及个人共同填写,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4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号码

]

 

 

户口所在地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常年居住地住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邮政编码


本人联系电话


原工作单位


原单位联系人


原单位联系人电话


确认的移交地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


 

企业劳资部门签章:      

企业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退休人员本人签名:      


附件5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

单位名称:            移交县(市、区):             移交乡镇(街道)和社区: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

退休时间

居住地详细地址

户口所在地地址

























































注:按乡镇(街道)、社区编制花名册。

经办人:          经办时间:            单位签章:      


附件6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

单位名称:(盖章)                                                         

姓  名

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

移交地县(市、区)
乡镇(街道)、社区

档案卷数

页数

其他资料

备  注
































































注:此表一式四份,企业,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7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花名册

企业名称:             移交县(市、区):           移交乡镇(街道)社区: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入党

时间

退休

时间

党费

月缴额

党费缴至时间

居住地

详细地址

档案编号

联系电话



































































注:按乡镇(街道)、社区编制花名册。

经办人:                     经办时间:                  企业党组织盖章:              


附件8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样卡)

 

                乡镇(街道)    社区 编号: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乡镇(街道)联系人:  (电话) 社区联系人:     (电话)

社区党支部:(电话)           社区卫生机构:(电话)

社区便民站:(电话)           社区警务室:(电话)

 

 

管理服务项目

您的愿望和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查询    ●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重症慢性病申报                ●帮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组织党员开展活动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

●帮助联系生活照料服务

●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