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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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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发改〔20223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招标人公开招标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招投标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权利。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招投标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坚决清理在招投标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坚决清除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坚决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函;必要时可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督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进一步推进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行政处罚机关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在中国招标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叶县人民政府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叶县等网站公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各级监督部门实施招投标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指导,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工程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的核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做好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的公开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