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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2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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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水利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以及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叶政2020〕1号),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为加强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县管理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叶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权责统一;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工作,是监管部门全局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或块)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第五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六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随机抽查

  第七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应依法管理的市场主体。

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信用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加大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力度。

  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不少于管理内企业的5%,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管理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审查管理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管理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管理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处理。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四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叶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法律规定的管理主体,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