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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15874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0-03-02
信件标题: 破坏基本农田干部包庇不查办
信件内容: 反映材料 反映人,王军正,男,住叶县叶邑镇常庄村,身份证410422197207024877,电话17530869795 被反映人,【1】叶邑镇土地资源所,黄永延。电话18237531699.叶邑镇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单位,毛延超,电话13525365765李献军.电话13721890878 【2】叶邑镇同心寨村村委会,叶邑镇同心寨村村委会主任罗国胜,电话13782402578 【3】罗玉合,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罗庄村,身份证,410422197103034958 被反映事项,罗玉合违章建筑,非法毁坏永久基本农田,叶邑镇土地资源所及农业农村主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中包庇,行政不作为。同心寨村委主任罗国胜,包庇,袒护支持罗玉合破坏国家基本农田,为其做假证,并且开括责任,通融镇土地所,对抗国家土地保护政策。 反映请求,依法处理拆除此违章建筑,并把处理结果公布全镇。依法承办贪官污吏,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反映理由,被反映人罗玉合在村西附近非法建彩钢瓦房做仓库,占地5亩之多,此事反映人2019年10反映到叶邑镇土地资源所及叶邑镇政府农业农村办,不但不处理,反而为其通风报信,合伙找理由及对抗反映人的正义行为,目前正与欺上瞒下的方法,从书面上说反映人反映的问题不予支持,反映人有证据提供,几个承办人员去看了房屋,任何手续没有,可是土地资源所及农业农村办就是不给调查处理,国家土地珍贵如金,土地资源涉及群众人所共知,国家有三令五申下发文件,保护耕地,红线不准逾越,可一个小小土地所及农业农村办,冒天下之大不为,为罗玉合开脱罪责,现在镇政府接我的反应材料,就是不给调查处理,请上级领导调查处理,还村民一个公道。以正国法。 此致。2020年3月2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5-13
回复内容: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后,我县即通知叶邑镇政府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叶邑镇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调查,叶邑镇罗庄罗玉合所属的违章建筑位于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村南(罗庄),所占土地为同心寨村村集体土地,地处龙旧路路南,四至:东临住宅,西邻耕地,南邻耕地,北邻临街房,占地总面积1855.64平方米(折合2.78亩)。其中163.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203)村庄用地,1692.1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012)耕地,不属基本农田。我县叶邑镇同心寨村村民罗玉合与2018年6月擅自占用该土地建设仓库,2019年11月20日,经叶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确定该仓库建筑涉嫌非法占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叶自然资停【2019】第YY027号),责令罗玉合停止一切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5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对罗玉合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罗玉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罗玉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叶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向罗玉合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自然资告【2019】第YY027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自然资听【2019】第YY027号),并与2020年2月25日向罗玉合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罚【2020】第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玉合做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16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2.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163.5平方米及其他土地处于每平方3元的处罚,1692.14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于每平方10元的罚款,共计17411.9元的处罚决定。 由于罗玉合迟迟不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拆除违章建筑,2020年4月7日,叶邑镇政府土地所再次向罗玉合本人下达了拆除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4月15日前履行叶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拆除违章建筑。4月14日罗玉合自行拆除了4块彩钢瓦后向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限为60天,现在等待复议结果出来后根据复议结果再做处理。 如举报干部违纪行为,请拨打纪委电话:805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