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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16989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0-04-27
信件标题: 破坏基本农田不拆除
信件内容: 反映材料 反映人,王军正,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常庄村,身份证410422197207024877,电话17530869795 被反映人,罗玉合,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罗庄自然村,身份证410422197103034958 反映请求,依法强制拆除罗玉合的违法建筑,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反映事项,2018年6月罗玉合在罗庄村西附近,占用可耕地基本农田3亩之多,建彩钢瓦房,实属违章建筑,反映人多次向叶邑镇土地资源所反映。叶邑镇人民政府反映,和叶县土地自然资源局反映,叶县土地局和叶邑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取证罗玉合占用的是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擅自占用 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集体土地建仓库,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属违法破坏占用国家基本农田,依法对罗玉合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叶邑镇人民政府也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可罗玉合就是不拆除违法建筑,试问他一个小小公民不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他这种行为可谓是社会上的黑恶势力,社会的毒瘤,他的违法建筑不拆除,国家的法律法规何在, 恳请上级领导各个部门强制拆除罗玉合的违法建筑,以正国法。 此致 2020年.4月.27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5-13
回复内容: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后,我县即通知叶邑镇政府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叶邑镇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经调查,叶邑镇罗庄罗玉合所属的违章建筑位于叶邑镇同心寨村村南(罗庄),所占土地为同心寨村村集体土地,地处龙旧路路南,四至:东临住宅,西邻耕地,南邻耕地,北邻临街房,占地总面积1855.64平方米(折合2.78亩)。其中163.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203)村庄用地,1692.1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012)耕地,不属基本农田。叶邑镇同心寨村村民罗玉合与2018年6月擅自占用该土地建设仓库,2019年11月20日,经叶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确定该仓库建筑涉嫌非法占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叶自然资停【2019】第YY027号),责令罗玉合停止一切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5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对罗玉合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罗玉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叶县叶邑镇同心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罗玉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叶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向罗玉合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自然资告【2019】第YY027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自然资听【2019】第YY027号),并与2020年2月25日向罗玉合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罚【2020】第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玉合做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16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2.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163.5平方米及其他土地处于每平方3元的处罚,1692.14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于每平方10元的罚款,共计17411.9元的处罚决定。 由于罗玉合迟迟不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拆除违章建筑,2020年4月7日,叶邑镇政府土地所再次向罗玉合本人下达了拆除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4月15日前履行叶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拆除违章建筑。4月14日罗玉合自行拆除了4块彩钢瓦后向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限为60天,现在等待复议结果出来后根据复议结果再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