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25865
信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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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1-09-02
信件标题:
叶县常村镇派出所不作为的情况反映
信件内容:
反映人因与张岩之间约两万元工程款的纠纷,反映人要求张岩通 过诉讼解决,但张岩拒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却挟私报复,于2021 年6月2日晚约7点46分左右,伙同其父亲带领十几人手持相应器械并开着相应的机械设备前往李家庄小桥工地,将反映人已制作好的 钢筋笼进行拆解破坏,经工地现场施工人劝阻,依然不停止破坏行为。 经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制止时,张岩父子及其带领的人员已将反 映人的钢筋笼破坏6个, 造成反映人直接财产损失达11万余元。
案发后,反映人多次要求叶县常村镇派出所对张岩父子毁坏财物 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但常村镇派出所对反映人的损失置若罔闻,不 采取任何措施,在反映人不断的催促下,叶县常村镇派出所才在2021 年6月26日作出受理案件的决定,但受理案件后,既不对反映人的 受损钢筋笼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也不对犯罪嫌疑人张岩父子采取任何 羁押措施,致使反映人被破坏的钢筋笼一直放置在荒郊野外,因反映 人是外地人,一直向工地其他施工人员付钱看管被损坏的钢筋笼,但现其他施工人员已施工完毕,无法继续看管。
但从案发至今,叶县常村镇派出所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反映人将该情况反映至贵单位,请求责令常村镇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09-1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6月25日,唐某军到县公安局常村派出所报案称:在叶县常村镇李家庄建桥工地的六个钢筋笼被张某破坏了。接到报警后,常村派出所先对唐某军制作报案笔录,并于2021年6月26日将此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案件受理后,办案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张某接受询问,张某向办案民警提供同唐某军电话录音:唐某军欠张某工程队工程款,张某通过电话向唐某军催要工程款未果,张某电话中问唐某军工地钢筋笼咋办,唐某军称“给你了”。张某随即安排工人将该工地六个钢筋笼切割后,准备拉走抵为工程款,后被制止,切割后的钢筋笼留在原地。张某已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钢筋笼所有权,叶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因此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钢筋笼归属问题有双方口头约定,故办案民警于2021年6月28日对此案呈请延长立案审查期限至一个月,等待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确定被切割钢筋笼归属后再作出是否属刑事案件的决定。受疫情影响法院开庭时间推迟,故县公安局常村镇派出所于2021年7月25日暂将此案立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综上所述,唐某军反映常村镇派出所立案不及时情况不属实。下一步,县公安局常村派出所将继续对此案进行侦查,并及时同叶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若法院判决钢筋笼归属唐植军,县公安局常村镇派出所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进行依法处理;若法院判决被切割钢筋笼归属张某,则此案属经济纠纷,县公安局常村镇派出所将依法对此案做撤案处理。下一步,县公安局常村镇派出所将继续对此案进行侦查,但最终还需等待法院最终判决钢铁笼归属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