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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30690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2-03-29
信件标题: 叶县昆阳派出所处理案件不公,打人仅罚款500元
信件内容: 2021年7月18日,我与南街居委会的宅基地纠纷和解(目前因张秀荣等人的恶意阻挡正在重新协商),叶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和南大街居委会的同意建房(有录音、市长邮箱和县长邮箱信件为证)。但是周围部分人因个人私欲,拉帮结派想赶我家走,造谣陷害我家,谣言且有大的范围,我也当面向叶县县委书记反应过。阻止我家建房,为了抢占停车位,此事路人皆知,其中张秀荣数次参与阻止建房,数次辱骂我和我家人(我有多段视频为证)。2021年9月26日晚,张秀荣纠结邻居张雷(张红雷殴打过我家除了我姐姐之外的人),拔了我家的施工线,我母亲与其理论过程中,骂了起来,她想打我母亲,我母亲逃走了。我让张秀荣有问题,向叶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反应,张秀荣不听劝阻,仗着年龄大,打了我两耳光,致使我左右脸部和手腕多出浮肿(有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证)。打我的过程中,邻居全程录像。我报警的时候,李红军辅警询问时,(当时有执法录像)邻居却说,他没录像,张秀荣没打我,我打张秀荣了。张秀荣也说,我打她,她是残疾人。(我有视频证据证明邻居张雷全程录像和张秀荣殴打我)。其二人行为,企图栽赃陷害我,使我受到治安管理法的处罚,殴打我后,仍叫嚣见我一次打一次耳光。张秀荣殴打我的行为,具有强烈的预谋性,系故意伤害他人。 理由:1.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所赘述的事件过程,有不实,有避重就轻。首先,张秀荣在我家建房之前没矛盾没仇怨,其次,张秀荣不系邻居,最后加上昆阳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南街居委会的同意建房,我多次告知她乡政府同意建房,张秀荣不听劝阻。张秀荣的行为属于恶意、非法的妨碍施工,并恶意殴打我。 2.(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III)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载量标准》。 “44”(1)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4)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45”(1)多次诽谤他人的; (4)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46”(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综上,张鸾的违法行为系严重的,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3.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适用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载量标准》条款“50”不成立。(I)我与张秀荣非亲戚非邻居非同事,(II)她殴打我的行为不是我错误的行为造成,(III),我让他有问题去乡政府反应,其不予劝阻,打人。所以张秀荣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4.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办案故意拖延。6月之久,之前主管案件的人(121020陈莹珂)调走之后,我母亲在三月初一直反应要求结案,并索要联系方式,要求主管人与我直接沟通,但到目前为止,新的主管人(030475王驿指导员)未曾告知办公室和任何联系方式,且王指导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是居委会有人到我家进行和解。实则到目前没人调解没人道歉,张秀荣仍叫嚣见我一次打我一次,还辱骂我父亲,且昆阳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缺乏公平性。 5.在殴打我之后,张秀荣的儿子,在昆阳街道办事处,公开说他父亲重病因为我家盖房子,她母亲没打我。张秀荣家完全系为了私欲欺压他人。 6.张秀荣出生于1952年5月29日,昆阳派出所一各种理由推脱,有明显的意图,拖到违法人70岁,使其逃过治安管理法的处罚,昆阳派出所有处理案件偏袒严重。 诉求:1.撤销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处决书 叶公(昆)行罚决字书[2022] 362号。 2.依法合规重新处理本案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4-12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2021年9月26日19时左右,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在叶县昆阳镇南街因建房子发生纠纷被人打了。接警后,值班民警携带执法仪赶到现场,经询问报警人赵某东(反映人)了解到,赵某东因自家建房被周围邻居反对,其中一个邻居张某荣(又名张鸾,被反映人)在当天下午同他争吵时动手打了赵某东两巴掌,赵某东录有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案发过程中,赵某东与张某荣相互争吵,后赵某东拿出手机对张某荣进行录像,张某荣心生不满,便对赵某东面部击打两次。因案件双方属于邻里纠纷引起打架,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办案民警与昆阳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干部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过大始终未得到妥善化解。2022年3月27日,昆阳派出所因多次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张某荣殴打他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已对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荣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赵某东若对此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了解,现赵某东已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叶县人民政府正就该复议进行办理,县公安局将配合县政府做好此项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