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市监公告送字[2021]2号
湖北民丰大化化肥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2021年1月22日,本局依照你公司核准的注册地址,以邮寄方式将《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市监告字[2021] 5号)送达你公司,2021年1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二霞本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3月9日,本局向同样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了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市监处字【2021】41号),但未能有效送达。2021年3月29日,本局向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叶市监委送字【2021】2号)委托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本局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回函称:经实地核查,该公司注册地在枣阳市吴店镇二郎村九组,但并没有在此生产经营,且查无下落,委托送达文书无法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公告送达《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市监处字[2021] 41号),请你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市监处字【2021】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