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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1-11-15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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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1155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叶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我县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成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参与、研究、处理政府涉法、涉诉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县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指导和协助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为县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涉及县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代理。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县长签章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请示按程序报签。

  第六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县政府法制办指派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全市内聘请法律专家、司法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具体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县政府法制办拟定,报县政府审定确定。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县政府法制办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县政府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县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县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县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出席县政府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五)接受委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十条 县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县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经常性信息交流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有关法律事务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县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县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五)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县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县政府法律顾问还应严格遵守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经济、规划、建设、科技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应当于每年30日、1231日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1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所属主要执法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并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  法制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