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1〕5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网建设,优化网架结构,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将输变电工程建设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状况,加强对项目的督查指导,重大问题由县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供电部门要根据市场发展和需求,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努力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大力推进城市配网及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着力改善农村“低电压”以及供电“卡脖子”问题,打造坚强的叶县电网。
二、全面落实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电源项目建设布局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有机衔接,提前谋划,同步建设。供电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准确的电网规划相关图纸及数据资料。规划部门要将电力规划中的线路走廊以及变电站站址等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明确有关线路走廊和变电站站址坐标。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调,将规划变电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发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路条,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完毕后完善审批手续。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要依法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对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为争取省和国家核准创造条件。
县发改委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出具相关许可文件;县林业、水利和公安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加快项目支持性文件的审批进度。
四、积极扩展资金来源
县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事业电力附加费的资金使用,用于城市供电应急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移位改造等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要坚持收支两条线,要依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截留。
城区35千伏及以上新建输电线路原则上按架空方式建设;新城区主干道新建线路,按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入地、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投资政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主张方承担与常规架空电网工程投资的差额部分;对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已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实施入地、迁移改造的工程,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工程由供电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五、做好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
变电站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带征土地,供电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确定用地规划,节约使用土地。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平顶山市最新出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六、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将电网建设项目列为县重点项目,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护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七、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的专项整治活动。已成立的打防涉电犯罪专业队要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供电部门要加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进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建设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