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2〕20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爱。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县孤儿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孤儿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孤儿保障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叶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依次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县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加大对监护人的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无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对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又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社会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让更多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感、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使孤儿回归家庭。国内收养孤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县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要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弃婴,要及时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并向县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全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括: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全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五保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列支等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县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二)建立孤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县、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建立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比照特困生给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养育家庭和学校要注重对孤儿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加强家校互动,为孤儿学生提供更多情感关爱。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建立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建立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的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居住在县城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楼层、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切实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以国家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为契机,结合我县孤儿保障工作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落实配套资金,完善服务设施,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培训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生活场所。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儿童福利中心在孤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文印发)要求,完善儿童福利中心在孤儿养育指导、基本生活费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住有定所、生活有着落。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中心康复特教水平,对残疾孤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五、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县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孤儿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三)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在福利机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县司法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县公安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积极予以配合;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收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协助县公安部门妥善做好幼小无身份证明孤儿认定手续办理工作,与县民政部门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办理骗取收养证明行为。县卫生部门要在健全孤儿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制定优惠、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必要的医疗技术支持。县教育部门要在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孤儿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等给予支持。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用地给予支持。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要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对孤儿及孤儿家庭在身份认定、收养手续办理及生活费发放等环节收取费用时要给予减免优惠。
(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健康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孤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各类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