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5〕17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叶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
叶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规定,参照市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及以上;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
二、工程项目邀请招标限额标准。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
三、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一)供应商确定:由采购单位集体研究项目事项后,指定专人负责,形成记录。确定供应商时,对于1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本单位财务人员参加,邀请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或按有关要求确定监督部门参加人员及其他人员;地点由主管部门确定;形式上可采取向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谈判、咨询等,形成记录。各参加供应商应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盖章。1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确定具有合格相应资质的法人企业承担。确定后签订合同。
(二)工程项目预算:1万元以下,采购单位可自行编制;1万元(含)—10万元,可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共同编制;10万元及以上应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及人员编制并签章。
(三)资金来源确认:5万元以下,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或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确认;5万元及以上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
(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等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五、货物协议供货、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15万元以下。政府采购目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管理办法:由采购单位集体研究项目事项后,指定专人负责,形成记录。确定供应商时,对于1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本单位财务人员参加,邀请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或按有关要求确定监督部门参加人员及其他人员;地点由主管部门确定;形式上可采取向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谈判、咨询等,形成记录。各参加供应商应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盖章。签订有合同的,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15万元(含)—30万元货物、服务采购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分别向县、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八、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调整机制,争取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采购项目“应采尽采”。各有关单位编制县本级资金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没有列入预算(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一般不予备案。
九、在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性质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及以上。
十、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DYD-2015-ZF006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