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8〕第13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聚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533B72(1-1)
法定代表人:卢锋
注册地址:叶县马庄乡李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2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8〕第1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