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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8-00029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11-29 关键词:
叶县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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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叶环催字〔20182

平顶山市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10422MA3XAK1C6Y

   址:叶县田庄乡后李村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经查,你单位年产40万平方米仿古艺术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生产工艺擅自发生变动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20188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817号)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在叶县人民政府网依法对《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环罚决字〔2018〕17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日,现已公示完毕,视为送达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817号)给予罚款叁拾柒万柒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叁拾柒万柒仟伍佰元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人:政策法规股      

  话:03758099196

  叶县九龙路东段270号

邮政编码:467200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