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8〕第6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蒋庄史艳山花生剥壳购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负 责 人:史艳山
注册地址:叶县龚店镇蒋庄村南叶邓路北
一、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8〕第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