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6〕第10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市特派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22000017576(1-1)
法人代表:李传华
地 址:叶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组装1000万支锂离子(镍氢)电池项目及镍镉电池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察示意图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6〕第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6〕第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属列入报告书类,现场检查时已停止生产,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做出如下行政建议:
1、责令该公司年产1000万支锂离子(镍氢)电池项目停止生产;2、给予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 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 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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