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6〕第9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市特派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22000017576(1-1)
法人代表:李传华
地 址:叶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组装1000万支锂离子(镍氢)电池项目,所建设投产使用的镍氢生产线于审批不符,擅自建设镍镉电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也未重新报批。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的勘察示意图、1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4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证。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6〕第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6〕第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6〕第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6〕第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公司建设项目属列入报告书类,现场检查时已停止生产,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该公司年产1000万支锂离子(镍氢)电池项目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 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 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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