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7月3日我局对叶县龚店镇少康水泥制品厂年产10万米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4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5-8099196、8668089(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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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叶县龚店镇少康水泥制品厂年产10万米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叶环审[2019]28号 | 2019年7月3日 |
2 | 关于《河南平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及40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叶环审[2019]29号 | 2019年7月3日 |
3 | 关于《叶县渝传木门厂年产1万套室内烤漆门项目》的批复意见 | 叶环审[2019]30号 | 2019年7月3日 |
4 | 关于《平顶山市政通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叶环审[2019]31号 | 2019年7月3日 |
附:
1.叶环审[2019]28号报告表
2.叶环审[2019]28号
3.叶环审[2019]29号报告表
4.叶环审[2019]29号
5.叶环审[2019]30号报告表
6.叶环审[2019]30号
7.叶环审[2019]31号报告表
8.叶环审[201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