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7〕第45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鑫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H1FY1M(1-1)
法人代表:马海燕
地 址:河南省叶县叶邑镇毛庄村西毛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万吨建筑石子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察示意图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7〕第4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7〕第4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 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 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20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