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8〕第1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蓝翔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37437856D
负责人:李国旗
注册地址:叶县叶鲁路南铁路西原城关镇砖厂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环保设备及矿山机械配件生产项目进行露天喷漆作业维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8〕第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8〕第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作业并拆除喷漆设备;
2、给予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