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7号
负 责 人:马彦生
身份证号码:410422195902178633
地 址:河南省叶县洪庄杨乡裴昌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叶县洪庄杨乡裴昌村西砂子堆放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砂子堆放部分露天堆放,未进行有效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砂子堆放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你负责的砂石堆放场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26:对你砂子堆放场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
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1 | 4 | 1 | 5 | 1 | 1 |
X=1+(10-1)×[1/5+(1+5+1+1)/(5×4)]×50%=32500元
同时,根据5月1日现场整改情况看,你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规定”的规定,按照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得出3.25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共计2.6万元。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负责的砂石堆放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