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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叶政文〔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2-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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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事业单位:

    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4日   

 

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我县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效率,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更好的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目标要求。20223月底前,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和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作为试点先行先试2022年6月底前,对全县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标准地”即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二)适用范围。标准地”出让实施范围为开发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区外的工业用地出让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统一组织对开发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供进驻的项目企业无偿使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有关部门和企业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完善用地指标。开发区管委会在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制定规划用地指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其中,发改委会同商务局负责确定亩均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等指标制定产业准入条件;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工信局会同税务局负责确定亩均税收、亩均产出等指标制定相关用地条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安全生产要求指标,制定安全生产条件;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制定用地环保条件;以上指标的确定,各职能部门应于2022年3月底全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全面推行前,反馈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项控制性指标在制定完善前,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豫国土资发〔20082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亩均投资强度属三类工业项目的不得低于280万元/亩、其他类别工业项目一般不得低于234万元/亩;容积率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低于0.6、医药制造业不低于0.7、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不低于0.7、化学纤维制造业不低于0.8等,其他行业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得低于20%;企业投产后的亩均税收,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要求,每亩不得低于15万元

(三)按标组织出让。县自然资源局确保标准地出让前达到“净地”出让条件,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土地出让前,开发区管委会明确拟出让地块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相关控制性指标,申请“标准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相应地块的出让方案,并将控制性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2)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履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

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评估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四)优化审批流程。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要求明确并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用地企业在同步签订《承诺书》时,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用地企业的信用承诺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行政审批部门对“标准地”项目实行“一窗受理、联审联批”,企业从提出“标准地”申请到开工建设,程序办理时限力争压缩至5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拿地前,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各阶段关联事项进行前置设计和预审;企业拿地后,并联办结规划许可、工程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五)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工放线。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住建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照《合同》《协议》开发利用情况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文晓凡为组长,分管副县长常姣峰、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向伟、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樊亚杰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行政审批中心、县政府办公室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局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出让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标准地”出让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督导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进实施。

(二)强化联合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出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约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

(三)建立奖惩机制。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追责,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依法依约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2.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4.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

 

附件1

 

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长:文晓凡(县长)

    副组长:常姣峰(副县长)

            李向伟(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樊亚杰(县先进制造业管委会副主任)

      员:  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付水生(县发改委主任)

              涛(县财政局局长)

            王廷军(县工信局局长)

            何宏伟(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滕跃峰(县住建局局长)

            程慧香(县水利局局长)

            王清伟(县商务局局长)

             毅(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可(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叶县税务局局长)

            王红旗(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保军(县气象局局长)

            崔晓鹏(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孙宏伟(县政府办公室人防办主任

              萌(县自然资源局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何宏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附件2: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docx

附件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docx

附件4: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