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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8-00002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办〔2016〕44号 发布日期:2017-09-28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实施方案(暂行)等12个办法 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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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实施方案(暂行)等12个办法

和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暂行)》、《叶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叶县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叶县产业脱贫实施方案》、《叶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叶县贫困户民政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叶县特殊救助脱贫实施方案》、《叶县教育脱贫专项方案》、《叶县交通运输脱贫专项方案》、《叶县水利脱贫专项方案》、《国网河南叶县供电公司脱贫专项方案》、《叶县电子商务助推脱贫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6日

叶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实  施  方  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针,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脱贫目标

坚持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国办发〔2016〕22号文件和省市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上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我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上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由我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引领资金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支付,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上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1),中央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2)。市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并逐步将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方式

(一)上级资金及县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在6月20日前,凡属上级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上级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和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后,上级下达的可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由我县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后安排涉农资金原则上均安排于贫困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确保安排用于扶贫的资金高于上级规定的增长幅度。

(三)县扶贫办牵头建立扶贫项目库,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全县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均属项目库项目。

第五条  资金下达和列支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关部门要于收到资金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排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支付。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对上级提前下达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全额纳入年度预算。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类上级补助和县本级安排的资金,经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相关部门要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县财政分期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部门。加快项目推进,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量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资金使用。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规划,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扶贫为重点,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带动更多融资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融资和投资服务。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综合扶贫、县为主体”原则。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依托,科学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做好资金筹措平衡,有序组织项目实施,助推全县扶贫攻坚。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内,视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编制规划,做好规划上下衔接。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牵头组织、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要及时上报我县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部门规划、我县整体规划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三)明确职责分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的事项:一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仍限定用途影响统筹整合工作的;二是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扶贫占比低于上年的;三是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是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扶贫项目进度或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五是负有招标监督职责未履行职责的;六是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的;七是审批扶贫项目未充分论证、未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资金无法支付的。

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的事项:一是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二是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三是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四是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扶贫项目进度或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的;六是审批扶贫项目未充分论证、未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资金无法支付的。

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的事项:一是未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的;二是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部门预算的;三是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未按规定时间、规模下达资金的;四是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五是财政部门未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

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的事项:一是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二是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三是实施过程中未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四是挪用扶贫资金的;五是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六是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七是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四)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乡镇和发改、扶贫、财政等涉农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政策,解决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五)抓好项目落实。按照“规划先行搭平台,政府统筹定目标,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要求,根据县级扶贫攻坚规划,统筹制定涉农项目整合实施计划,同步建立与整合方案相匹配的项目对接和筹资保障机制,对整合项目的政策对象、标准、级次、年度、建设内容等要素逐项对接,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强化项目的整体协调推进,促进整合项目有效落地。

(六)严格监督检查。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 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

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叶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财政、扶贫、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政府各部门通过融资渠道筹措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物资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单位。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扶贫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银行金融机构,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将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办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级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清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