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7〕61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
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6日
叶县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
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卫生脱贫专项方案》和《中共叶县县委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的实施意见》(叶文〔2017〕13号),切实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具体病种按照《平顶山市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申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医保〔2016〕15号)确定的16种重症慢性病。
二、保障内容
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30%,使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95%。剩余合规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保原则上仅对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予以保障,对部分县域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确需至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慢性病,门诊合规医药费用予以保障。在省外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非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与治疗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查、化验和药品等费用不予补偿。
三、运行方式
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保由基本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报销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贫困慢性病患者已经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期间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予以补报。
四、资金管理
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创新机制、分级负责,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基本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监管使用,封闭运行。
五、有关要求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确保补充医保按要求规范实施。做好健康扶贫综合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慢性病患者科学合理就医、合理用药。加强贫困人口定点就医、分级诊疗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