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叶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叶县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其中储备粮包括县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又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问: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粮权归属是谁?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答: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叶县人民政府。管理坚持 “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 的原则。
问:各相关部门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分别承担哪些主要职责?
答:1.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政府储备计划拟订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政策落实情况;2. 县财政部门:安排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经费,监管资金使用;3. 县审计部门:对储备政策落实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叶县支行:按规定安排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问:承储企业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承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 自有仓库容量达到规定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2. 拥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3.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仪器及场所,粮情检测条件达标;4. 有规定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5. 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
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管理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1. 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2. 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3. 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导致储备粮陈化、霉变;4. 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5. 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租仓储存;6. 擅自动用储备粮;7. 用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等;8. 其他不符合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问: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有何规定?轮换制度是怎样的?
答: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 5 年,玉米不超过 3 年,食用油不超过 2 年。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接近不宜存的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 4 个月,特殊情况可经县政府批准调整。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动用:1. 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2.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问: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的程序是什么?动用后如何补库?
答: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用后原则上应在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相关企业应及时恢复库存,因执行动用命令造成损失的,县政府给予补偿。
问: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相关财政补贴如何规定?
答: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据实补贴。轮换和动用产生的差价亏损由财政部门据实补贴,差价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财政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
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以往相关文件如何处理?
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23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6 年 4 月 12 日叶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叶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叶政﹝2016﹞6 号文)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